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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隆昌县胡家镇蒲芦村17组申请执行隆昌县田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程礼彬承包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昌县胡家镇蒲芦村17组,隆昌县田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号申请执行人:隆昌县胡家镇蒲芦村17组负责人:叶顶芬,组长委托代理人:魏吉安,,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胡家镇。被执行人:隆昌县田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经营者:程礼彬,男,汉族,1982年1月13日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昌县胡家镇蒲芦村17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隆昌县田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程礼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隆昌县田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向隆昌县胡家镇政府交纳的保证金10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21079元(由17组村民分别领取),尚欠15265.00元未执行。被执行人承包土地,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魏吉方审判员  詹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力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