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李好文、李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李好文,李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8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463170C。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包公湖东岸)。负责人于小岗,行长。委托代理人武志勇、轩轲,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李好文,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李秀梅,女,汉族,1961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李好文、李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3元,减半收取216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