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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李好文、李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李好文,李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8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463170C。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包公湖东岸)。负责人于小岗,行长。委托代理人武志勇、轩轲,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李好文,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李秀梅,女,汉族,1961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李好文、李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3元,减半收取216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