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熊某某、张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某某,张某某,胡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财保36号申请人:熊某某,男,汉族,高安市。被申请人一:张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被申请人二:胡云花,女,汉族,1946年12月5日出生。住高安市。被申请人三:张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申请人熊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张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继承张作平的财产,位于高安市桥北路218号烟草公司宿舍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高房权证瑞字第0011404-4)。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险公司诉讼保全保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高安市桥北路218号烟草公司宿舍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高房权证瑞字第0011404-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丁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