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守全与余治龙郎建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全,余治龙,郎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陈守全,男,汉族,1948年2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余治龙,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郎建玲,女,汉族,1994年7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守全与被执行人余治龙、郎建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5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守全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6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治龙、郎建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冬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