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绍群、刘维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群,刘维生,刘密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3执93号申请执行人刘绍群,男,1950年6月2出生,汉族,威县,被执行人刘维生,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威县,被执行人刘密藏,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威县,申请人刘绍群与被执行人刘维生、刘密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冀0533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绍群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已执行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74400元,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出境。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威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3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凤楼审��员孙志洋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树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