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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智慧神州(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智慧神州(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226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照、蔡昀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智慧神州(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洪山科技园创业中心大厦第八层。法定代表人:林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锐、张育秀,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智慧神州(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晖人民陪审员  唐建航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颖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