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侯光辉、高家碧与陶文光、谢碧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光辉,高家碧,陶文光,谢碧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521号原告:侯光辉,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赵飞,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张丽娟,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家碧,女,汉族,生于1958年8月2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张丽娟,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文光,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谢碧华,女,汉族,生于1958年3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了原告侯光辉、高家碧诉被告陶文光、谢碧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查,原告自立案后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后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该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光辉、高家碧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翠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