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87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南路1号街坊。法定代表人李慧,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谢秀珍,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87年08月04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系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被告王志平,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牡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