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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民初97号原告万某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东至,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东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其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二个月。2015年4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被告一直拖欠至今。被告刘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二份,证明借款本金分别为30000元、5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30000元的月利率为2%、借款期为二个月,借款本金50000元的月利率为3%。被告未到庭质证。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的年利率为36%,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出24%的规定,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本金30000元自2014年5月21日计息,本金50000元自2015年4月28日计息);驳回原告万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晏亚华人民陪审员  方新宇人民陪审员  赵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