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薛进才与崔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进才,崔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410号原告:薛进才,1974年2月28日出生,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崔强,男,汉族,成年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进才与被告崔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进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进才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薛进才负担。审判员 ��齐富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