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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薛进才与崔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进才,崔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410号原告:薛进才,1974年2月28日出生,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崔强,男,汉族,成年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进才与被告崔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进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进才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薛进才负担。审判员 ��齐富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