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双全;李予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双全,李予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93号申请人:田双全,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申请人:李予鄂,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人田双全与被申请人李予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予鄂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轩辕路西侧、纬三路北侧国瑞爵仕苑2幢2单元2层201号(合同号1500120****)房产一套(保全价额784788元),并以申请人田双全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予鄂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轩辕路西侧、纬三路北侧国瑞爵仕苑2幢2单元2层201号(合同号1500120****)房产一套。保全费4444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