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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洪与祝锦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祝锦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2588号原告:周洪,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周兰,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永华,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锦强,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洪诉被告祝锦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支付了定金100000元,双方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剩余租金174000元和装修费50000元。后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交付租赁房屋。经审查,诉讼中,因本案被告涉嫌犯罪,本案应移送至彭州市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宋 姗人民陪审员  李兴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