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778号原告孙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淑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