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377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男,1970年3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暂住地南京市秦淮区。1989年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8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1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个月二十一日;2007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苏0105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撤回上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兴宇审判员 顾岚岚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爱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