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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沧州市勇岩泰威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王成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勇岩泰威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王成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357号原告:沧州市勇岩泰威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红岩。被告:王成宏,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沧州市勇岩泰威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于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也未提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沧州市勇岩泰威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力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