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毕如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毕如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14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主要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毕如安,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毕如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