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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业明与张艳军、王艳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业明,张艳军,王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李业明,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赵建光,黑龙江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艳军,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发,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艳梅,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业明与被执行人张艳军、王艳梅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希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