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荣林、侯洪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荣林,侯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37号申请执行人:高荣林,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侯洪宝,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荣林与被执行人侯洪宝买卖合同纠纷的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荣林撤销申请,收取执行费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