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9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335号原告王某,女,194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某,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翠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