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王双国与朱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国,朱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494号原告:王双国,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朱华,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原告武景华与被告朱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王双国诉称,2014年1月起被告开始赊购原告的建筑用管材,后结算时,被告欠原告建筑用管材款7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现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朱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家庭住址是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华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是清河县,应由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朱华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长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