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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宏信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宏信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60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19号-1、19号-2。负责人:邓俊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凯莉,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宏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振兴三路29号。法定代表人:赵社芳。第三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路85号。法定代表人:郑任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宏信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