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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314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与刘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2314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125-127号。法定代表人:汤云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锋,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苏0281民初15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刘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逾期利息,赔偿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2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90元。因刘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刘锋支付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3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损失22600元,案件受理费5490元,该款分别于2017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每月底前支付1.5万元,于2018年1月起每月支付3万元直至付清(该款汇至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银行帐户,户名: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账号:53×××61,开户行:中行江阴滨江支行)刘锋如有任一期未能按约履行,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有权按原判决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执行费4825元由被执行人刘锋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执行长  刘浩明执行员  陈红英执行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薛丹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