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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6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骆贵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骆贵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391号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张殿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织星,女,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骆贵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骆贵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