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宏飞与吴仲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飞,吴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宏飞,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X区X街X苑*号楼*单元。被执行人:吴仲军,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X县X乡X村人,现住X县X街X厂家属院。申请执行人王宏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仲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芮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仲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宏飞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仲军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赵创荣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