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福龙、李淑波、梁库、阎继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龙,李淑波,梁库,阎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220号被执行人黄福龙,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李淑波,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梁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阎继海,住内蒙古满洲里市。被执行人黄福龙、李淑波、梁库、阎继海涉罚金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龙江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洪宇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功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