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振与王敬、王中城身体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王敬,王中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执行人王敬,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被执行人王中城,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与被执行人王敬、王中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86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敬、王中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振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8953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敬的1个银行账户、王中城的3个银行账户(仅数十元),扣划被执行人王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4.3元。另查两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记录,两被执行人在本市社保登记为无记录。本院依法限制两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7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荀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