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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谭洪强与张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洪强,张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洪强,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月,男,1941年7月8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民医院退休医生,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谭洪强因与被上诉人张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谭洪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谭洪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汝 峰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