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慧林与被执行人姜明静、刘洋、杨莉、姜明胜、王经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慧林,姜明静,刘洋,杨莉,姜明胜,张莹莹,王经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633号申请执行人于慧林,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姜明静,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杨莉,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姜明胜,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莹莹,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经富,男,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慧林与被执行人姜明静、刘洋、杨莉、姜明胜、张莹莹、王经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