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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刘拥军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刘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负责人:方竟艳,该中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拥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刘拥军信用卡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拥军银行存款3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