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顾京诉马力邢承权 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02民初962号原告顾京,男,汉族,住汉中市城固县。委托代理人韩红波,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斌,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力,男,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被告邢承权,男,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斌,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被告罗斌,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原告顾京诉被告马力,被告邢承权,被告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京委托代理人韩红波、吴斌,被告马力、邢承权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斌,被告罗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京诉称:原告顾京和被告罗斌系多年好朋友,经罗斌介绍,原告顾京与被告马力相识,2013年9月6日,被告马力以让被告邢承权给原告顾京在汉中办理汽车4S店授权事宜为由,向原告顾京借款600万元。但之后4S店授权事宜未办成,原告向马力催要借款,马力仅归还本金245万元,利息20万元。2016年2月28日,原告与三被告就马力欠款清算,并就还款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确认:截止2016年2月28日,被告马力尚欠原告本息合计5850512元,被告马力承诺在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若逾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被告邢承权、罗斌对上述欠款及马力承诺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2年。但逾期三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列三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原告本金3550000元,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其中2017年3月1日前的利息为3152512元),并承担律师费199050元及诉讼费。被告罗斌辩称:签订借款合同借钱属实,钱是马力取走的,后来交给邢承权,邢承权投资在河北矿山上了,已还的钱是马力和邢承权还的,后来四方结算、签还款协议、担保都是事实,被告马力、邢承权他俩也都认可,他们表示在2017年6月底前把钱还了我也赞成,大家当然都希望早点解决问题。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被告马力以让被告邢承权给原告顾京在汉中办理汽车4S店授权事宜为由,向原告顾京借款600万元,原告顾京与被告马力签订借款合同,被告罗斌担保,约定借期一个月,年利率24%,当日原告顾京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马力提供了借款。之后因4S店授权事宜未办成,原告向马力催要借款,被告仅归还本金245万元,利息20万元。2016年2月28日,原告与三被告就马力欠款清算,并就还款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确认:截止2016年2月28日,被告马力尚欠原告本息合计5850512元,被告马力承诺在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若逾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被告邢承权、罗斌对上述欠款及马力承诺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2年。但逾期三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上列三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原告本金3550000元,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其中2017年3月1日前的利息为3152512元),并承担律师费199050元及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举: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马力账户转款凭证、被告罗斌为马力6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承诺书、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马力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担保人罗斌、邢承权未履行担保义务,均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上列三被告连带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律师代理费是当事人为弥补法律知识不足请求法律帮助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且现行诉讼制度并没有将此费用作为必须调整对象,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马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顾京偿还借款本金35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其中截止2017年3月1日利息为3152512元);二、被告罗斌、邢承权对被告马力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顾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92元,由马力,邢承权,罗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明平人民陪审员 郭 恒人民陪审员 尤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院印)书记员余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