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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兆勇、邹丰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兆勇,邹丰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377号申请人:许兆勇(身份证号码35262419710326375X),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邹丰晖(身份证号码352624196810173011),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2016年12月14日执行申请人许兆勇与被执行人邹丰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178000元。查明:2016年12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兆勇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邹丰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晓君审判员  丘其民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