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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漳金、陈良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漳金,陈良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漳金,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权,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良水,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林漳金与陈良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陈良水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XX号XX室的房产,陈良水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法院调查结果告知林漳金,林漳金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漳金债权为租金114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审 判 员  唐雪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