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1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12429如皋市龙泉给排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如城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龙泉给排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如城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2429号原告:如皋市龙泉给排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法定代表人:许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泽涵,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李渔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宜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卫兵,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如城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0号。法定代表人:许金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国,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如皋市龙泉给排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如城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龙泉给排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原告如皋市龙泉给排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 文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沈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尹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