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298号原告:冯某,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某,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美国公民,住,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冯某、杨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近年来,杨某没有回国,使冯某身心受到伤害,现冯某对杨某已毫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未到庭,提交书面意见称,同意冯某提出的离婚申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年××月××冯某与杨某在佛山市顺德区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J440606-2011-000008。2017年3月27日冯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杨某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是否解除婚姻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虽然未出庭,但出具书面意见确认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之可能,同意离婚,故原告冯某要求解除其与被告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的诉请,应予以准许。由于原告在诉请中主动要求承担诉讼费用,该主张是原告对自有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瑾人民陪审员 黄木华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