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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孟建心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建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378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建心,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1997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爱云,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鹏辉,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建心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晋0108刑初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建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查案卷证据及上诉材料,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梁宝成审 判 员  陆智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任 华书 记 员  孙盛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