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1,许某2,许某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81刑初5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1942年5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2,女,1967年3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3,女,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委托代理人许良,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地址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东城南大道380号。负责人龚东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先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孔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许某1、许某2、许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许某1、许某2、许某3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107000元,并于2017年6月25日前一次付清。(原告人共同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瑞金支行,卡号62×××74,户名许某1。)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许某1、许某2、许某3自愿放弃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文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