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余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余江飞,驻马店市汇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赵立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江飞,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汇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荣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江飞及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汇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292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上诉人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