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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白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白伟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454号申请人:王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2(王某1父亲),男,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白伟伟,男,成人,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申请人王某1与被申请人白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伟伟所有的冀A×××××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某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白伟伟所有的冀A×××××号事故车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