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湖南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湖南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73号之一原告李某,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长岛路32号新科大厦818房。法定代表人文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湖南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申请,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673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该案调解结案且已生效,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李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199号麓山才苑北A、B、C、D栋15014房(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湖南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腾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