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柏村、廖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柏村,廖春明,朱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陈柏村,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廖春明,男,1962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朱建英,女,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柏村与被执行人廖春明、朱建英民间借贷纠纷即(2016)闽0821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春明、朱建英房屋,该房屋系抵押物暂无法处置,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9302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