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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汪建平与陈道斌、刘静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平,陈道斌,刘静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汪建平,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2月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新城办。被执行人陈道斌,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4月2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刘静宜,女,汉族,出生于1986年6月13日,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大保镇。本院在执行汪建平申请执行陈道斌、刘静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道斌、刘静宜向其偿还借款4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道斌于2017年6月1日履行了3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陕0902执字第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