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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梁某申请执行郭某、包头市蒙德正物资有限公司、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包头市蒙德正物资有限公司,郭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包头市蒙德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某,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包头市蒙德正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47年1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在执行梁某申请执行郭某、包头市蒙德正物资有限公司、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英的拆迁补偿款15393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向明审判员  孙云飞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