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执他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正成豫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梅晓光、张留群、冯福来、李小伟、李成、王文涛、李冬梅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正成豫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李小伟,李成,王文涛,李冬梅,梅晓光,张留群,冯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他9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梅晓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正成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留群,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冯福来,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小伟,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李成,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王文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梅晓光,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张留群,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冯福来,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正成豫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梅晓光、张留群、冯福来、李小伟、李成、王文涛、李冬梅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案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正成豫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梅晓光、张留群、冯福来、李小伟、李成、王文涛、李冬梅一案[(2016)豫0403执889号]提级至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慧宝审 判 员 李 明助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