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晓宇与邹维菊程永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晓宇,程永华,邹维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119号申请人:黄晓宇,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程永华,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邹维菊,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黄晓宇与被申请人程永华、邹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98-1号民事裁定书对黄晓宇(担保人)提供的保全担保物予以查封。该案经审理,本院作出(2016)渝0118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程永华、邹维菊承担归还黄晓宇借款的责任,程永华、邹维菊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5民终711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黄晓宇对其提供的保全担保物解除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