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被告成都润坤鞋业有限公司、彭州市琪佳水泥有限公司、刘宁、刘刚、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成都润坤鞋业有限公司,彭州市琪佳水泥有限公司,刘宁,刘刚,张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335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负责人:叶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洺阳,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该支行员工。被告:成都润坤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田春秀。被告:彭州市琪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被告:刘宁,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刘刚,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张强,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被告成都润坤鞋业有限公司、彭州市琪佳水泥有限公司、刘宁、刘刚、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兴萍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人民陪审员 曾理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