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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高要市金利镇利逸五金制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要市金利镇利逸五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0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泉路1号。法定代表人柯尊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钱云波,系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镇利逸五金制品厂。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黄)质监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务院令第390号2014年修订)的防火门闭门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黄)质监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改正,并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五万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采购合同、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黄)质监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快递查询结果等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黄)质监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镇利逸五金制品厂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黄)质监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朱晓冬审判员  付 芬审判员  陶玲俐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