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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州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180号原告:湖州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滨河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韩培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月娣,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丽娟,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晓燕,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