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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如东东盛包装有限公司、顾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东东盛包装有限公司,顾珺,葛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异18号异议人(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1号。负责人:李建宏,行长。委托代理人:俞萍萍,女,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员工,住南通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如东东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外环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顾珺,总经理。被申请人:顾珺,女,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葛剑军,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南通分行)与被告如东东盛包装有限公司、顾珺、葛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上海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对本院委托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苏大新房字NT(2017)字第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上海浦发银行南通分行以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评估报告作出了补充评估为由,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申查认为,异议人上海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徐新宇审 判 员  张志一代理审判员  郭冬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