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成都德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成都德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韩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尹骏模,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德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81号5FA-05。法定代表人:杨晓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371号裁定书,在执行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德隆机电设备有��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75560元,违约金28778元,仲裁费197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371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