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国生、方东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生,方东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9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生,男,汉族,1962年4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方东健,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方东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国生借款42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9371.56元,剩余款项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